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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附字第 26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六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余清良被訴過失致死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田 幸 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廖 明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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