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被 告 丙○○
乙○○
薪傳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張 菁
法官 黃 光 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