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所載。
二、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
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張 菁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