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
年五月三十日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確定(八十六年度少訴字第三0號),茲
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四
月確定(八十七年度
上訴字第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
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
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