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有應予
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
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0三號判處
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年確定,茲查
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
年度南簡字第四四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
述案件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
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