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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撤緩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 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年確定,茲查 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妨害兵役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 年度南簡字第四四八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 述案件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 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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