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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撤緩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 十八年度少訴字第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 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一四一一號判處有 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 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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