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八
十八年度少訴字第一九號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
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一四一一號判處有
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
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