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公共危險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執聲己字第一二五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
以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二七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五一三號)判處
有期徒刑十
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八年七
月十四日至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另犯
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
十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八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
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
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
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