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之
宣告(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一二
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
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確
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妨害風化罪,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四四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
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
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