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
侵占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判
處
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
緩刑期內,更犯
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
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
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