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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撤緩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判 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八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 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七 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 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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