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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撤緩字第 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八十七年度交訴 字第二二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更犯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台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確定(八十九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九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 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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