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三日判處
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八十七年度交訴
字第二二二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更犯公共危險罪
,經本院台南簡易庭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確定(八十九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九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
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