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
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妨害自由罪,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
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另犯
竊盜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瑞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