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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撤緩字第 7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確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四一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即八 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另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 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 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瑞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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