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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撤緩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棄損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以 八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二0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五年一 月九日確定,應於九十年一月九日期滿。然該受刑人在緩刑期滿前,即八十八年九月 十日另犯毀棄損害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自字第二四四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聲請人以被告於緩刑期間另犯他 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 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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