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棄損害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
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以
八十四年度易緝字第二0二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於八十五年一
月九日確定,應於九十年一月九日期滿。然該受刑人在緩刑期滿前,即八十八年九月
十日另犯毀棄損害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自字第二四四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同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聲請人以被告於緩刑
期間另犯他
罪,並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
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