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判
處
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判決確定(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
四○四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
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判決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二○號),
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俊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