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
賭博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以
八十八年度少連易字第四三號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
日另犯賭博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以八十九度易字第一三九三號判處有期徒
刑二月,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確定,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
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
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