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
撤銷緩刑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
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四日以同年度
易字第一五八八號判處
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
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又犯盜取財物等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一年四月確定(八十九年度和判字第三一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
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