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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撤緩字第 8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八年五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七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確定,茲查 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台南分院判處有期 徒二年確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 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希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美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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