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
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
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
宣告撤銷。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
八年五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七七0號判處
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確定,茲查
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台南分院判處有期
徒二年確定(八十七年度
上訴字第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
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
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
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希賢
右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美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