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