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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22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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