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牟傳學
右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應添附如附件所示之附表。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十九行內關於「黃建雄」應更正為「甲○○」
。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及正本與原
本不符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業
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缺漏附表,係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添附如附件所示之附表。
三、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項第十九行內關於「黃建雄」,顯係「甲
○○」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