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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23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一號),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起訴所載(如附件)。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吳炎山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條第二百 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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