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8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人漏載第四項竊盜罪),均經判決科刑確 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 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