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對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拾年,
褫奪公權拾年,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
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
沒收。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人漏載第四項
竊盜罪),均經判決
科刑確
定在案(詳如附表
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
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