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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8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第四二七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叄叄點肆肆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前 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九二一號被告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起訴處分在案,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 毒品之安非他命三十四.五公克,為違禁物,依首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聲 請裁定沒收之。 三、經,扣案之結晶一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三三.四四公克,包裝重0.八二公克,有該局(89)陸(一)字第八九 0四一0一五號檢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 ,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淑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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