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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8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葉李嬌   受 刑 人 葉錦鳳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葉李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葉李嬌因受刑人葉錦鳳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 萬元,由葉李嬌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受刑人之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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