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葉李嬌
受 刑 人 葉錦鳳
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葉李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葉李嬌因受刑人葉錦鳳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
萬元,由葉李嬌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受刑人之
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