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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8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陳愛珠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陳愛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陳愛珠因受刑人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貳拾伍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受刑人之執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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