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陳愛珠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陳愛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陳愛珠因受刑人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貳拾伍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受刑人之執行
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