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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8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 甲字第一二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四 月十一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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