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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88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一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七 月十三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核 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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