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二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
傷害致死罪,經最高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
終了
期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
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