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
右列
受刑人因 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八十 年度執聲字第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 罪,經 院判處
有期徒刑 年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 年 月 日核准假
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民國八十 年 月 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