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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 右列受刑人因  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 年度執聲字第   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   罪,經      院判處有期徒刑 年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 年 月  日核准假 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八十 年 月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 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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