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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0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七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投票罪,經臺灣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 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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