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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 聲寅字第一二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 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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