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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台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警 備隊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訊問筆錄及口卡片二紙內之署押參枚均沒收。 理 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 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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