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四四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 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日下午十五時十五 分許,在台南市○區○○路○○○號前,查獲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點四公克),惟其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起訴處 分確定(係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於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業 經該署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八一號處分不起訴)。而該查扣之安非他命因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 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瑞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