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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為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所移送非法持有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0.四五公克,因屬毒品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云云。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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