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
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甲○○因為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所移送非法
持有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中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0.四五公克,因屬毒品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云云。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
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立 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