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
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
竊盜罪,經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並依竊盜犯
贓物犯
保安處分條例
第三條
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
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