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宇雄
受 刑 人 王小俞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楊宇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楊宇雄因被告王小俞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
元,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茲以該被告王小俞經法院判決
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後
,經檢察官通知執行,然竟逃匿,無法
拘提到案。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