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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二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為第 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在臺南縣○ ○鄉○○街○○○巷○弄○號,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 扣得被告持有之安非他命重約○.一公克(被告經保護管束期滿後,已起訴處 分).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 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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