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四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含海洛因殘渣吸管壹支、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併銷燬。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
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
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
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
二、聲請意旨
略以:台南市警察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以南市警刑偵字第0
八四七號函送之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之傾向,
予以不起訴處分
,有該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九三號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按。惟該案查扣之含
海洛因殘渣吸管一支、海洛因殘渣袋一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
,爰依
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
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