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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0‧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沒收之;又海洛因、嗎啡及 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六、一二七 二八、一二九一六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起訴處分,扣案 之安非他命0‧八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本 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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