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0‧八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沒收之;又海洛因、嗎啡及
安非他命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七六、一二七
二八、一二九一六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不起訴處分,扣案
之安非他命0‧八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本
院經核與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 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