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八十八年自字第四九六號),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右列聲請人甲○○因被告乙○○等人涉犯誣告案件,聲請本院法官石家禎迴避。查本
院法官石家禎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自行簽請迴避獲准,並經重行分案在卷
可稽
,是本件聲請自無必要,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清池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林臻嫺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若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