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二六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甲○○前犯
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
有期徒刑四
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核准
假釋,而刑期終了
期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