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聲請人因專科
沒收案件,聲請沒收
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七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
按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二號被告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一公克,經查係毒品,業經
被告
自承在卷,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
單獨
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