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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五七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一四二號被告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一公克,經查係毒品,業經 被告自承在卷,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 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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