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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聲字第 19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三六號提起公訴後,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八十九年 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五號為無罪判決確定,惟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小包(淨重0 .0六公克,包裝重0.三八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 三、經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育 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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