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
聲請人因對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
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
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依法應予准許。
二、另查受刑人於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本院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一五二號竊盜等案
件,其中另犯收受
贓物罪,經判處
拘役參拾日,無從一併定執行刑,
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