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九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馬永賢
具 保 人 胡金盆
被 告 余清松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馬永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胡金盆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余清松因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法官、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
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及二萬元,由具保人馬永賢、胡金盆分別繳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