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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玉山律師         蕭麗琍         查名邦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聲 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 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惠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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