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
羈押期間,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壹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將其收
押,
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經本院裁定
延長羈押二個月,在於同年五月二十二日
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
復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查上項情形仍
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日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日 日
事 實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