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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曾子珍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楊清安         蔡弘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進田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丙○○及甲○○之羈押期間,均各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丙○○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 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將被告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等均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 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陳 俊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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