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謝家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