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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1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育幟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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