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武 全
法官 高 如 宜
法官 吳 孟 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金 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