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甲 ○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七號為原告
反訴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並自
起訴狀
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
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反訴誣告、毀謗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