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零九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
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
準用前
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規定甚明。本件被告
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0九
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自訴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裁定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